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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宣布失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8]19号 1998年3月30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我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拖拉机养路费是全区公路养路费的一部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拥有或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维修和改造的专项费用。
  缴纳拖拉机养路费是车主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拖拉机养路费征收计划和使用计划的审批,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关于管理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计划,按批准计划负责征收和使用拖拉机养路费;
  (三)对行驶公路的拖拉机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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