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认真贯彻积极预防的方针,努力减少一般性军民矛盾,杜绝重大军民纠纷。各级领导要经常分析研究军地交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掌握军民矛盾纠纷的动态,发现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十七、对偏远分散单位和外出驻训、施工、执勤等人员,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教育外出军人严格遵守法规和群众纪律,出现过错时,应主动道歉,承担责任;有意见应通过组织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严禁过激行为。
二十八、妥善处理军民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正确对待军政军民交往中的利益得失,站在维护大局的高度,自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旦发生军民矛盾纠纷,必须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领取要亲自出面,通过组织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矛盾,消除影响,增进团结。对参与纠纷的违纪违法人员,所在部队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十九、军民关系紧张、发生军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层单位不能评为基层建设先进单位,团(队)不能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已评为先进单位的要视情撤销称号。发生重大军民纠纷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两年内不得参加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双拥规模城(县)评选。
三十、驻军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在同级党委和驻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部队和军分区、武装部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团以上单位要配齐配强群工干部,营连级单位要分工一名主官负责,班排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
三十一、省军区系统负有组织协调驻军和武警各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的职责。驻军较集中的地、市、县可由军分区、武装部牵头,成立驻军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小组,积极主动协调驻军做好各项拥政爱民工作。驻军和武警各部队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十二、各部门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评内容。团以上机关要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深入基层检查考评拥政爱民情况,并于年底前向驻地和自治区双拥办写出专题报告。执行驻训、演习和完成地方政府交给的重大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讲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