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和“四共”活动。营连或相当营连单位要组织“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或伤残群众。坚持不懈地传播文明新风,教育官兵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社会正义,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九、继续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资助失学儿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各部队在贫困地区建立的“军(警)民共建希望小学”要长期坚持,做好工作,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和文明程度多做贡献。
二十、军分区、武装部要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队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的要求,联系自身实际,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要继续协助地方大中专院校搞好军训,积极办好少年军校,配合有关中小学组织军训和军事夏令营活动。
二十一、继续开展军警民联防和军地隐蔽斗争协作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公安、安全、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惩治不法分子,确保驻地的安全和稳定。
二十二、军分区、武装部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抓好一至两个民兵连带头参加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点。
二十三、坚决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严格贯彻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官兵增强法纪和群众纪律观念。在执行训练、演习、执勤、施工等项任务中,要注意爱护道路桥梁、农田渠道、房屋树木、庄稼草场,确难避免损坏的应事先与地方协商,事后妥善处理。
二十四、部队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军委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生活经营活动。对地方开放的医疗卫生等服务性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五、落实检查、走访和纠察等制度。连每月、营每季、团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八一”、元旦、春节、老兵退伍前和驻训结束后等时机,要到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走访。城市警备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地区、部队要加强对营区附近的纠察。检查、走访和纠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纪现象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