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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拥政爱民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体全体官兵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支部)要把做好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部队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四、深入持久地开展拥政爱民教育,是端正官兵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增强拥政爱民自觉性的基本途径。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必须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正常政治教育和基层经常性思想教育之中,做到师团有计划,营连有安排。在重大节日、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必须进行随机教育。拥政爱民教育要以中央军委有关文件为依据,以总政治部下发的《拥政爱民教材》为基本内容,同“四个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并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及时安排。
  五、要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作为拥政爱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官兵牢固树立“四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到“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六、大力宣扬拥政爱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对被自治区、地(市)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该部队上级机关要给予宣传表扬,并结合评功评奖给予奖励。
  七、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坚持军政一致的原则,主动密切同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做到有关工作主动通报,重大活动参加,发生矛盾主动协商解决,地方有困难应主动支援。
  八、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遵守驻地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九、要教育官兵像对待部队首长一样尊重地方领导同志。在与地方工作接触中,要虚心向他人学习,讲究礼貌,谦虚谨慎,办事要协商,提意见要讲究方法,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
  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指示,认真执行三总部关于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义务劳动的规定,在完成教育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重点工程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扶贫帮困、抢险救灾,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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