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优抚对象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要处于优先优惠的地位。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抚恤补助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孤老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孤老供养待遇的同时,仍享受抚恤补助金。
十八、在乡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除义务工,不得对其摊派各种集资款。
十九、领取伤残扶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十、各级财政要优先保证优抚安置经费,对政策规定和标准范围内的经费,要全额保证,按时拨付。上级下拨的优抚安置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二十一、各地(市)、县(市、区)要定期开展军事日活动,每逢“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要对部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经常对烈军属、伤残军人登门走访慰问,定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听取意见,扎扎实实地为军人和优抚对象办实事。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每年要组织检查、评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一、为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政爱民工作,不断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政爱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拥政爱民工作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拥政爱民工作要以党中央三代领导核心有关拥政爱民的论述为指导,以中央军委、三总部和武警总部、兰州军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拥政爱民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宁夏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部队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