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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按政策规定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子女、配偶,各地必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选址、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要落实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因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需要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
  十一、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和子女,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调动手续,妥善安置工作,积极安排入学入托。接受随军家属子女落户和入学入托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区内经部队批准随军而未随队的军人配偶,所在地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本地驻军随军家属待遇介绍就业。
  十二、企事业单位在调整劳动组合和人员结构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应当予以照顾,对确需下岗的,人事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再培训,优先安排再就业。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的两地分居和哺乳期间的军人配偶,应在班次上给予照顾,对有病或有实际困难的,应尽可能在工种上给予调整。对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退伍军人,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安排下岗;必须下岗的,应事先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十三、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到部队探亲,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规定假期内,工资、奖金、劳保等福利待遇不变。
  十四、家居城镇的现役军人配偶按本单位双职工的条件享受住房分配,计算工龄以军人和配偶工龄长的一方为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城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复转军人参加本单位分房时,其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十五、认真执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各级地方财政要逐年增加经费,在按照国家基本标准抚恤补助的基础上,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适当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不断扩大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面和定补标准。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群众优待,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十六、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要及时足额兑现,优待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85%,优待金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区、地(市)、县(市、区)、乡(镇)均要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支持部队建设,奖励立功军人,解决部队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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