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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积极协助驻军搞好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地方建设开发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与部队协商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对破坏军事设施、盗割军用通讯线路、偷抢部队财产、滋扰营区秩序者,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六、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施工生产等任务。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各地要热情接待和慰问。部队需要征用土地时,要积极支持,妥善解决,部队申办企业,要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执照;银行、计划、电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税收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七、切实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按规定补足。区内各种公路、桥梁、隧道,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各地停车场、存车处,免收军车停放费。区内火车站、汽车站和飞机场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按照国家规定对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减收票价的优待,有条件的还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室。服务行业要设置“军人优先”标志,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区内各公园及旅游景点在节日对军人免收门票。
  八、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严格把好征兵质量关,及时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积极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
  九、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政策和招工计划时,不得与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要与专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要保证其第一次就业。凡分配的退伍军人,因接收单位推诿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对农村退伍军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创办退伍军人培训基地,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各用人单位在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优秀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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