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党发[1998]2号 1998年1月8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军分区,驻宁各部队: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政治保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民关系,对维护稳定大局,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巩固国防,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队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打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宣扬典型,推动我区双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提高对军政军民团结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支持部队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责任感,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涉及长远、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抓好。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规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切实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增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自觉性。
三、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对军民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党委、政府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凡遇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