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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

  2、另加一条为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无《设计(安装)许可证》、《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承揽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或安装施工业务的,除责令其停止设计、安装、施工活动外,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宁政发[1988]73号 1988年6月29日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不顾办学质量,滥发文凭,或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宁政发[1995]51号 1995年6月9日发布)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全部上缴本级财政。”
  二十、宁夏回族自治区营利性游乐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发[1988]39号 1988年3月30日发布)
  第八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5]86号 1995年10月11日发布)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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