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
 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
 (宁政发[1997]129号 1997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并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95]115号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二款的,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宁政发[1995]50号 1995年6月9日发布)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评价工作已经结束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评价工作已经结束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