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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得征用。确需征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任何用地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和议定征地费用标准。
  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不得弄虚作假、化整为零。

第二章 征地方式

  第七条 统一征地具体事务工作由统征机构采用承包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统一征地方式主要包括:
  (一)全包方式。即承包工作、费用和时间的方式,统征机构负责征地全过程工作,征地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交付统征机构,由统征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结算,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用地单位提供土地。
  (二)半包方式。即承包工作和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统征机构负责征地全过程工作,征地费用由统征机构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统征机构按照约定的期限将所征土地交付用地单位使用。
  (三)单包方式。即承包工作,不承包费用和时间的方式。统征机构负责征地全过程工作,包括对拟征土地进行勘丈,对土地权属、地类、四至界限、地上地下附着物、产量、产值、人口、劳动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有关征地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助用地单位办理有关征地文件的呈报手续等。其征地费用由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征地过程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统征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负责统一征地事务工作: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的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统征机构负责征地事务。
  (二)一般建设项目占用非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根据用地数量委托有该项用地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的统征机构负责征地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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