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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9日)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人常[1997]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8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绿化领导责任制,加强城市绿化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和艺术水平。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级城建监察机构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城市绿化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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