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具体实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执行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