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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管局、省经贸委关于《青海省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1年底以前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停止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管局、省经贸委关于《青海省
 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1998]14号)


  为适应我省企业改革的需要,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流动,盘活国有资产,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省经贸委关于《青海省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青海省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凭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的,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有:出让、租赁、入股和行政划拨。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凭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搬迁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企业隶属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企业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以租赁合同。其租金标准,应按土地评估价格,根据租赁年限合理确定。租金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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