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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向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及降低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向企业不合理
 收费项目及降低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青政[1998]7号)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效益和活力,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文件精神,完成春节前对乱收费项目坚决“切一刀”的工作任务,现将清理出的第三批向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公布取消,并降低部分收费项目标准(名单除后),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公布取消的第三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
            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项目

  一、公布取消的第三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
  (一)卫生部门
  1、药品广告宣传审批费
  (二)公安部门
  2、烟花爆竹检验费
  3、烟花爆竹《检测合格证》收费
  (三)文化部门
  4、乐队伴奏许可证收费
  5、乐队队员歌手伴奏证收费
  (四)劳动人事部门
  6、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收费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费
  (五)广播电视部门
  8、安装施工单位资格审核费
  9、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收费
  (六)轻纺部门
  10、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费
  (七)国税部门
  11、简易帐单工本费
  12、灾区贫困户减免税证明收费
  (八)地税部门
  13、简易帐单工本费
  14、灾区贫困户减免税证明收费
  (九)气象部门
  15、静电检测卸油台收费
  (十)交通部门
  16、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许可证收费
  17、公路养路费塑封工本费凭证收费
  (十一)科技部门
  18、非大型仪器共用费
  (十二)无线电管理部门
  19、电台执照工本费
  20、使用证书工本费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项目
  (一)公安部门
  1、犬类准养证收费
  (二)劳动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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