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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的通知
 (青政[1997]101号)


  现将《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第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政府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和直接批准的全省性公司,凡副厅级以上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第七条 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第八条 行政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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