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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2件)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青海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代省长 白恩培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保障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提高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均按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含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和地图集(册);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测绘成果光盘、软盘;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鉴定、储存和提供使用。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鉴定、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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