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青海省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在各州、地、市设立分支机构,通过信息联网,形成全省统一的产权转让网络。国有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抵押、罚没、缉私、拍卖、出售必须到产权转让市场按交易规则进行。
七、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转让提供服务的组织。其职责是: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产权转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产权转让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产权转让提供合法场所;对产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受产权转让当事人的委托,为产权转让成交提供服务;维护产权转让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产权转让情况。
八、转让国有产权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确认,并据此确定产权转让底价,结合市场情况,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但下浮幅度较大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九、产权转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到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出让方需提交的文件:出让主体资格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证明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经营机构批准同意出让的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确认文件;产权转让的理由及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受让方需提交的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本人合法身份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能力证明;资本实力与收购后的经营方向和经营规模。
十、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受理后,按照规定对产权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双方的要求或意愿进行撮合或予以公布。
十一、产权转让成交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产权转让的标的;产权转让的方式;产权转让的价格以及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被转让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事宜;产权的交接事宜;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产权转让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产权转让双方凭合同和有关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转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