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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资产
 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1997]118号)


  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快国有资产的重组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其它国有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财产权利。
  国有资产产权是指政府及授权部门或者机构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拥有的财产权利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而拥有的财产权利。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下简称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产权转让可分整体产权转让和部分产权转让。
  二、产权转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是省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使以下监督管理职责: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培育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市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审批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对其活动检查监督;负责审查规定范围内的国有产权转让;组织对被转让国有资产的评估及评估价值确定;对产权转让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查处。
  四、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授权范围的国有产权转让负责审批,一次性转让价值在2000万元以下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超过2000万元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产权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出售、兼并、协议转让、竞价拍卖及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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