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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0年8月3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主管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四)负责各项建设用地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工作,办理征、拨用地手续;
  (五)依法对土地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占地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土地纠纷,协调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
  (八)承办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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