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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1、产权不明,证件不齐全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5、属于违法建筑物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持转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房屋受让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但必须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按原合同约定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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