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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一)禁止一切危害水环境生态平衡以及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新建、扩建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四)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禁上使用的其他农药。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还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置排污口;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3)禁止停靠船舶,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
  (4)禁止设置油库、加油站;
  (5)禁止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
  (6)禁止在供水自流沟保护范围内建设居民点和商业网点;
  (7)禁止可能污染水体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改建项目和本办法施行前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量。

第四章 城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防护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其他农药;
  (四)科学合理开采地下水,开采多层地下水时必须分层开采。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勘探工程,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分层止水和封孔;
  (五)人工回灌地下水不得恶化水质;
  (六)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防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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