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一级保护区:黄河从西固区梁家湾起至兰州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排泥沟口下游50米处的水域和两岸各宽1公里的陆域;兰州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至二水厂自流沟边线两侧各宽25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从梁家湾向上游延伸到与湟水交汇处;湟水自交汇处起至上游红古区平安乡张家寺村的水域和水边线两岸各500米的陆域,宽谷段河滩地以山边为界的陆域。
  准保护区:湟水自红古区平安乡张家寺村以上兰州境内段;大通河兰州境内段的河谷漫滩及一二级阶地分布的河谷地;庄浪河入黄河口至永登县苦水乡。
  第九条 城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分别是:
  一级保护区:马滩从1号井向北250米处起,向西南至26号井,再折向东至17号井30米处宽200米“L”形的带状陆域;崔家大滩从1号井至25号井西、南各30米,北至黄河水边线的陆域,以及28号井半径为30米的陆域;迎门滩从1号、10号井至8号井向北30米及南到黄河水边线的陆域。上述三滩相应的黄河水域。
  二级保护区:从西固区深沟桥起向北至兰州化学工业公司1号管井经安宁区刘家堡至孔家崖1公里宽的陆域;深沟桥向南沿铁路、向东到七里河区雁伏滩黄河边的陆域。水域范围从雁伏滩起至兰州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取水口,与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相接。
  准保护区:西固区金沟和七里河区黄峪沟、韩家河沟后山边向南至断陷盆地边(黄峪断裂)的地下水南部补给区。
  第十条 城市生产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标准控制。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85)的要求。

第三章 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防护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