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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各种庆典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各种庆典活动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发〔1998〕17号 1998年5月15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各种庆典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各种庆典
               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1997〕39号),特制定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各种庆典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除经上级部门批准或正式通知的重大节日及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庆典外,一律不准举办各种庆典活动。
  第三条 党政机关举办庆典活动的审批权限:
  一、凡举办全省性的庆典活动,必须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二、各地(市、自治州)、县(市、区)举办庆典活动,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必要时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经批准举办的各种庆典活动,需请上级领导同志参加的,必须先报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举办单位不准直接邀请。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各种庆典活动,需参加的,要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参加庆典活动的领导同志,不准携带无关人员和亲属。
  第六条 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一律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摊派活动费用。
  第七条 从严控制庆典活动的宣传报道。庆典活动一般不报道。需要报道的重大庆典活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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