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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员编制在50人以内的,不超过2台;51人到100人的,不超过4台;101人到150人的,不超过5台;151人到200人的,不超过6台;200人以上的,不超过8台。因特殊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需临时增加移动电话的,可以采取租赁的办法解决。
  虽因工作需要,现在尚未配置移动电话的单位,在清理期间一律不准配置。
  三、公安、安全、检察、外事、接待等部门,因特殊业务需要配置移动电话的,由部门根据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置的数额和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配置的移动电话,话务费每机每月控制在300元以内(含座机费)。并实行单机核算,当月结余结转下月使用,超支从下月中扣除。单机话费超过全年限额的,停止使用。
  五、移动电话购置费和话费在财政核定的邮电费预算中列支。
  六、移动电话的使用者应爱护设备,发生丢失的,由使用者赔偿;因使用不当损坏的,由使用者负担修理费。
  七、配置移动电话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公布使用者姓名、使用情况、使用时间、电话费开支数额等情况,及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公费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的移动电话,作如下处理:
  一、凡符合本规定公费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的移动电话,按本规定执行。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公费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要予以拆除或转为私人电话,向单位一次性交清初装费,话务费由个人承担,不准报销。
  三、对不符合本规定购置的移动电话,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1998年5月1日前,一律按同类机型现价(含入网费)的40--60%折价处理给个人。
  (二)事使用人不愿购买的,应予以收回,并于6月底前上缴财政,统一处理。
  (三)单位将用公款购置的移动电话送给其他机关和个人使用的,原购买单位必须在6月15日前负责收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逾期仍未收回的,一经查出,移动电话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又不主动认真检查纠正,顶风违纪用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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