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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
 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发〔1998〕16号 1998年5月15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
             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公务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范围及话费管理
  一、省直党政机关正处级(含正处)以上干部可以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一部。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条件的,公费只安装一部,并由职务高的一方单位承担装机费;职务相同的,经双方单位协商,由其中一方安装。副处级以下干部、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但要从严控制。
  二、符合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领导干部的住宅电话,一律过户到个人名下,话务费实行“限额补贴、超额自负和由个人向电信部门交付”的办法。住宅公务电话月租补贴限额(含座机费)为:省级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厅(局)级干部每人每月60元,正处级以及因工作需要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40元。离退休干部,凡在职期间符合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并已安装了的,电话月租费补贴标准与在职相应职级干部的补贴标准相同。
  三、凡符合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干部,本人去世后住宅公务电话可保留给其配偶使用,半年内补贴标准不变,半年后原单位不再承付补贴,按其配偶单位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
  一、省直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公费为个人配置移动电话。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移动电话的,要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二、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移动电话的单位,按下列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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