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包括:
(一)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法检两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
(四)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各级党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举办的具有事业性质的公司、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六)机关内部的事业处室,凡面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授于法人资格。完全行使行政职能或没有面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的,不纳入登记范围。
(七)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办在我省设立的事业单位;
(八)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各级登记机关认定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以全称进行登记,应冠以××省、××市、××县等,不能简化缩写。每个事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合署办公的事业单位应分别登记,并注明与其合署办公的单位名称。事业单位以核准登记的名称刻制单位公章、开设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在同一辖区内,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相同。外商及港、澳、台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名称,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新建事业单位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报批的,其名称须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后的名称报批。事业单位的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是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代表事业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必须上缴原《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给新确定的法定代表人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