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五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
(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