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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3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1997年3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教育事业,提高全州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的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必须把改革与发展教育放在优先位置。
  全社会要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要尊重教师。
  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办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组织、其它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自治州的教育实施地方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政府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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