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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经营者不接受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或消费者协会的建议书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由受理申诉、投诉的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委托或提请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退货的,按照原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消费者经两次以上交涉,经营者仍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误工费;商品修理时间超过30日,经营者应当以商品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给消费者赔偿因延误使用该商品遭受的损失,同时保修期限应当相应顺延。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除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二)误工费:按照受害者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对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减少的收入难以确认的,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受害者住院期间,雇请护理人员的费用,按照误工费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五倍至十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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