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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七条 探亲、访友、就医、旅游、寄读、寄养、出差等暂住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要求办理《暂住证》的,也可以办理。
  第八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须持《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地派驻办事机构的暂住人,由所在单位保卫、人事部门负责申办;
  (二)暂住在施工现场、个体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的暂住人,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业主或暂住人负责申办;
  (三)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暂住人,由暂住人或户主负责申办;
  (四)暂住在出租房屋的暂住人,由房主持户口簿、租赁合同及有关证件,与暂住人共同负责申办;
  (五)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暂住人,按旅馆业管理的规定,履行旅客登记,其中包房居住超过三十日的,由所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治安保卫部门或负责人统一申办;
  (六)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因故获准暂住的,应由本人持管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申报登记。
  第十条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在申领《暂住证》时,应缴纳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由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收取。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市、县范围内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期限为一至十二个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留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或换领手续。暂住人在市、县范围内变动暂住登记项目时,应当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补领、换领《暂住证》或变更登记项目不得再收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对居住在本单位、本地区暂住人员进行城市生活常识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员登记、领证和其他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或公民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任保证书,并与暂住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现暂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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