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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作为处理和赔偿依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辖区卫生防疫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对发生的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有争议不能确诊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小组进行调查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小组重新鉴定,上一级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确诊为相应传染病的,按照保偿合同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外,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开展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
  (三)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程,弄虚作假,业务指导失误造成预防接种事故或失败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菌)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挪用、贪污儿童计划免疫经费和保偿金的;
  (六)个体行医人员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第二十三条 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其他计划免疫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并限期接种。
  第二十四条 非法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颁发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即没收其生物制品以及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出售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机关单位非法经营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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