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97修正)[失效]

  第十七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组织新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三)审定育成和引进的新品种;
  (四)推荐参加全国区域试验和需要国家审定的新品种;
  (五)对新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报审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要遗传性状必须稳定一致,与其它品种有明显的区别;
  (二)须经连续二至三年的区域试验和一至二年的生产试验;
  (三)产量水平应比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原种增产百分之五以上,并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显著;或者产量虽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的原种相近,但在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和抗逆性等方面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有特殊利用价值的;
  (四)有一定的示范面积,并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或杂交亲本种子。
  第十九条 凡申报条件和手续符合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于收到申请后的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如选育单位和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向原审定委员会(小组)申请复审。
  第二十条 审定(含委托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定名、编号、登记,发给品种合格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和种子生产技术可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停止推广的决定,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用种的需要,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生产自用的常规良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