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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等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9日)废止

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1995年1月2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管理,保障通信安全、迅速、准确、畅通,促进通信事业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通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设有专用通信网的单位负责本通信网内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邮电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通信工作的领导,把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五条 邮电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通信市场管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通信经营秩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检举侵占、哄抢、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邮电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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