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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违章、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扩大用地范围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的;
  (四)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企业撤销或外迁,未及时交回土地的;
  (六)“用地合同”签订后连续两年不使用土地的;
  (七)“用地合同”到期,未办理延用手续继续使用土地的。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用地争议,由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或仲裁,争议双方如不服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或仲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仲裁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市土地管理局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使用土地,均须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市政设施配套费等。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按照用地面积、地理位置、使用性质诸因素分为五级六类(附表),具体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核实,用地面积不便计算的,按月营业额(产值)的1%至3%征收。
  场地使用费从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计征,基建期间减半征收,但减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除市区繁华地段(城内六大干线和四关正街沿街地区)外,给予特别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企业,能源、交通及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可不予征收场地使用费。
  (二)其他一般生产性企业,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不予征收场地使用费,以后年度减半征收。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缴纳场地使用费有困难的,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减、缓、免。
  第十四条 场地使用费由企业法人缴纳,合营企业中方以土地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的,由中方合营者缴纳。
  第十五条 场地使用费按月计算,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于六月十五日前清,下半年于十二月十五日前缴清。逾期缴纳者,按日加收所欠额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凡合同中已确定场地使用费的,按原合同执行;合同中未确定场地使用费的,按本规定标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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