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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4)[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分隶属关系,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西安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办理征地、拆迁等用地手续,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用地合同”,领取《西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用地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地合同”届满仍需延用土地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或延用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市土地管理局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土地,亦不得自行与拟征地的村组或原使用土地的单位直接洽谈用地条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管理局可根据其具体情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无偿收回土地,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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