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新竣工住房的,应附评估报告;
2、属腾空旧房或已购住房过渡为全部产权的,应附评估报告复印件;
3、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已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证明书;
4、省清房领导小组颁发的清房验收合格通知书;
5、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
(五)审批主要内容:
1、审查职工购房资格;
2、组织中介机构评估预售新竣工住房,复核腾空旧房或要求过渡为全部产权的住房评估报告;
3、核定住房成本价;
4、出具正式批文。
(六)办理售房手续:
1、单位与购房职工签订《省属单位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2、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要求分期付款的职工,要与单位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剩余房价款分期付款协议书》;
3、售房单位按要求填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数登记表》;
4、省房改办向售房单位印发分户价格表;
5、产权单位根据《分户价格表》核定的价格、物业基金总额,在据实核销售房评估费及公证费等售房费用后,按陕政发[1997]44号文及陕政办发[1997]40号文有关规定,及时存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专业银行开设的公房出售收入专户及物业管理基金专户;
(七)产权单位到指定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八)公证后,由各产权单位持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售房资金归集凭证统一到省房改办核办产权证明书,凭产权证明书到市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 关于购买公有住房超标加价部分产权问题:
(一)已按陕办发[1996]07号文件规定对超标部分作过加价处理的,计为全部产权;
(二)购买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至今未作加价处理的住房,按陕房改发[1997]07号规定加价处理后,方可计为全部产权。
第六条 换购房及退房
(一)换购房、退房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已按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若住户不愿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产权比例由省房改办统一界定。部分产权公有住房换购时,应按换购当年成本价乘以住房产权比例,并扣除相应的房改政策性折扣后,退出原住房,再按换购当年成本价购买新住房。部分产权公有住房退房时,按退房当年成本价乘以住房产权比例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