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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1998年4月25日
           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预防疾病的用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保健用品的生产实行批准证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审核一次。
  未取得《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得以保健用品名义生产、经销和宣传。
  列入本办法审批的保健用品的类别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时,必须提供产品样品及下列资料:
  (一)保健用品审批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依据、配方或构造原理,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产品原材料及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产品保健功效评价报告;
  (五)产品标签送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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