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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2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2日)废止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
 (1991年1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军办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必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土地凡能够复垦的,应当采取积极的整治措施,加以恢复利用:
  (一)因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对地表直接挖损而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矿产资源等引起地表塌陷而破坏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堆、灰渣场、以及城镇垃圾场等占压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和铁路、公路路基、废弃的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停办、迁移后的废弃土地;
  (五)工业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监督执行。
  (四)对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所作复垦设计和复垦计划进行审查并监督执行。
  (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对复垦后的土地组织检查验收。
  (六)确认需要认定的复垦土地权属,做好地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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