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抗震主管部门在对下列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可组织抗震设防论证:
(一)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枢纽等生命线工程;
(三)抗震性能复杂的其它工程。
第十六条 接受抗震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纸),应当包括抗震设防依据、设防标准、方案论证等内容。受审工程的项目分类及审查内容详见附表二。(附表略)
第十七条 需进行方案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未经市抗震主管部门组织抗震审查,不得进行下阶段设计。经审查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抗震办公室在“红线图”上及“结施一图”上签章并出具工程设计抗震审查通知单,作为审核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对于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抗震主管部门应在7至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完毕,并答复上报部门。
第十八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作场地抗震安全性评价。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规定甲类建筑的工程。其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由市抗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价成果报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或虽经抗震设防,但其所依据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与现行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因进行改造、加层、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改变使用性质而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下降的;
三、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所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其它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四、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其它工程。
对临时性建筑可不进行抗震鉴定。
第二十条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由产权所有者提出加固计划,报抗震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抗震防灾计划进行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列入抗震防灾计划的项目,方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未按批准期限完成抗震加固任务的,不予批准新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和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