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昆明市抗震设防区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如下:
一、昆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按照《昆明市抗震设防区划》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对于需要采用重要性系数调整的建筑,由市抗震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
第七条 昆明市非抗震设防区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场地及抗震设防标准,由市抗震主管部门按《昆明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纲要》进行确定。其中,属生命线工程的重要建设和关键部位的工作,经市抗震主管部门按现行规范及《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确定后,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并应自觉接受抗震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九条 建设场址选择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工程应结合城区改造逐步迁出。
第十条 建筑抗震设计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地方技术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和设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抗震设计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遵守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列为验收项目,并有抗震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对于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抗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内容及审查单位详见附表一。(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