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项目者,免收场地使用费。
(四)利用工矿废弃土地开发建设者、免收场地使用费。
(五)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机构、国际组织援助建设的社会福利型项目和文化、科技、教育、卫生项目,免收场地使用费。
(六)因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免收当年场地使用费。
(七)与乡镇企业合资、合同的项目,视不同行业在一定年限内减免场地使用费。
(八)兴办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者,五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后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出让金和场地使用费的减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合作使用土地。不按合同使用土地者,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半年未使用土地者,须向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理部门书面报告原因和计划安排,满一年未使用土地者,按规定向受理部门交付土地荒芜费,满两年未使用土地者,市、县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退还所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有权按合同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遵守《
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转让合同必须报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支付土地收益费和手续费。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要一方具备资格即可),凡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违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得开采、动用、破坏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确需开采、动用的,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投资企业需继续使用土地的,须在使用期满60天前向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续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