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992年8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原则,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受理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和市级以上开发区和规划开发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由“开发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规划市中区以内,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管理。
(三)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受理。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按照《
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
十条办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地,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资金筹集情况、货币种类、付款方式和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使用中方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中方企业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到受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使用土地。
使用中方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由中方企业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合资、合作经营协议《章程》报受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属于下列情况者,除可以酌情减免出让金外,按以下规定给予优惠:
(一)兴办矿山、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项目者,免收场地使用费。
(二)兴办农业、牧业、林业、渔业、养殖业项目者,免收场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