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
(1992年8月2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原则,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理部门的审批权限,按《
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第
十条执行。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出让计划进行。出让计划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理部门拟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由受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市开发办”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核,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预报内容包括:地块的编号、位置、面积、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出让价格、效益测算等。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照
《暂行规定》和不低于基准价的原则,直接同用地单位协商,达成意向性协议后,签订《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填写《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按
《暂行规定》第
十条批准。
2.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合同(草案)》和《出让呈报表》后,向受理部门发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通知书》。
3.受理部门凭《通知书》与土地使用权受让者正式签订《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者按合同规定向审批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