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
《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依照《条例》、
《细则》的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计征。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四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
《细则》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