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外省国有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造,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
(三)对内引外联的合作项目,国有资产的评估,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并注意区别不同情况,按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合理确定资产值,促进盘活存量资产。
(四)省外企业到我省举办开发性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兴办扶贫实体和扶贫开发项目,所需贷款可以从省扶贫资金和经济协作基金中给予贴息照顾。
十一、扩大对外友好交往
(一)进一步简化因公派出人员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改进出国人员政审办法。对非公有制企业界人士因公出国(境),授权各级个体私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政审有关手续;对因商务出国(境)者,可向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证照。
(二)按年对外经贸营业额、出口额、创汇额和连续外派劳务人员人数核定的20家企业,可自行审批本企业及所属公司临时出国事宜。外向型企业法人和企业骨干,根据业务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国(境)的手续。
(三)对因公出国审批实行工作时限承诺制。因公派出人员审批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实行特事特办制度。
(四)地、州、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型企业单位,邀请来自建交国相当我地、州、市以下人员来访,报省外办核发签证通知;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访,报省外经贸厅核发签证通知;邀请国外旅游业务人员来访,报省旅游局核发签证通知。各边境县(市)政府可直接邀请周边国家毗邻地区经贸及处理边境事务人员来访,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地、州、市要积极在国外寻求建立友好城市的伙伴,争取结成一批新的姊妹城市。各级侨办、台办、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拓宽对外交往渠道,加强与海外大财团、跨国公司、知名人士的联系与交往,促成他们与云南展开更广泛的合作,并利用他们的实力和影响,带动更多的海外投资者与云南进行多领域的合作。
十二、加强开放型人才的培养和智力引进工作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都要学习对外开放的基本知识和涉外法律法规。县以上党校和省行政学院要把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利用外资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作为干部轮训的一项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各级各部门都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干部到发达省市区、著名院校学习培训,提高对外开放的实际工作能力。公务员特别是涉外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外语,争取掌握一门外语的初级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