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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八)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施、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省内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费。在我省投资的外商及其眷属和外籍工作人员,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九)对于符合我省产业导向、申报文件齐备合格的,其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合同章程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的全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制,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的全套手续。
  1.外商独资企业;
  2.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企业;
  3.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须按以下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1.城市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2.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放工作;
  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须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领证等有关手续。
  (十二)昆明、玉溪、曲靖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开工管理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和收费,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解决的问题,由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各级政府每年都要选择一批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加以扶持。省级每年重点扶持50家,由省经贸委确定名单,提出扶持方案并予以落实。
  (十四)切实改进招商引资工作。自1998年起,省政府每年专项安排利用外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对外联系网络、开拓招商引资渠道等基础工作。地、州、市、县各级财政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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