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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利用外资的目标和具体规划,逐步落实到年度的国民经济计划中;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都要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利用外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外商参与对国有企业技改,可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扶持政策。
  (四)在我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及相关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2.外商投资兴办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7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开始经营的第1至第3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减免期满后,经省级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所得税可实行优惠税率。
  3.对投资于能源、交通、环保和城市公用设施、基础设施,且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自企业开始经营的第1至第3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25%,由同级财政返还。
  4.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利润在我省再投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
  5.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头3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4至第5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省内同类企业标准收取费用,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分期付款。对外商投资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其建筑面积的30%可以作为商品房。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经确认的土地资产,可作为中方企业资本金。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法定年度检查,由各级政府外资主管机关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行政执法部门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其他检查的,须经同级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县级以上有权检查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许可证。有权检查机关不得同一部分多级重复检查或对同一企业多次检查。
  (七)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按省政府认定的全省统一收费目录和收费办法收费,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均为乱收费。严格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目录认真逐项填写,签名盖章。不按规定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罚款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执行规定的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部门和个人,除退赔所得外,对决策人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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