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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49、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投资需求和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统计、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核查并负责掌握分产业的投资、信贷、产值、利税、市场供求等情况,并与计划、银行、财政部门互通信息,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项目投资、调整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十六、要从政治上关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员工
  50、有条件的私营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团组织,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员工积极要求并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吸收入党。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要适当增加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代表所占比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可纳入评选先进和优秀等荣誉称号的范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联系,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公、检、法、司等部门在受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有关案件时,应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各级政府要大力表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强领导,改善服务
  51、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统计科目,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
  52、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第一负责人。各级政府要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解决、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引导、帮助、扶持、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愿组建行业协会;及时研究和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与监察部门成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解决政策“梗阻”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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