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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十三、放宽“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
  41、在“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应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快发展,可先发展后规范,先放开后完善,先扶持后受益。
  42、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积极给予“小额信贷”扶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老、少、边、穷”地区兴办扶贫项目,可享受国家对贫困地区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农村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在3年内免收一切地方税费。
  43、允许县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集资入股参与“四荒”开发以及发展生产型、科技型的乡镇企业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四、切实重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44、提倡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学习深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发展企业文化,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为个体私营企业培养人才,提供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素质纳入全省“九五”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规划。要积极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学习、考察或参加短期培训。
  45、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积极引导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逐步改变家族制管理模式,实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他们从家庭作坊向产、供、销一体化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发展,从生产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向生产科技含量的优质名牌、高附加值的产品发展。
  46、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他们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树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艰苦创业、文明经商的光彩形象。
  十五、加强宏观调控和投资方向引导
  47、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实行宏观调控。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集约经营,数质并重。今年,各县(市、区)除国家和省统一规划的工程项目外,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48、各级党委、政府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选准投资方向,做到健康稳步发展。要支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优势资源开发和经济效益好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搞活流通领域,发展边贸、旅游、生物资源开发等特色产业。要促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差、环境污染严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转产或停产。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在适当条件下,促使大企业把一些产品或生产工序转移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专业化协作,避免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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